各部门、单位:
为构建完备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学校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依法治校水平,学校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第二次清理工作。请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一、清理范围
在第一次清理基础上形成的继续有效的党委类及行政类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2),以及2018-2020年学校或各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4)。
二、清理形式
本次学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形式分为:废止、修改、失效、有效。
(一)废止
学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上位规范相抵触,且无法修改的;
2.文件所规定的工作,依据上位规范可不再开展,或者学校可自主决定不再开展的;
3.已有学校新文件取代,但在新文件中未明文废止的;
4.上级出台新文件,学校可以直接执行的。
(二)修改
学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章程(以下统称为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特别是上位规范作出修改,导致学校文件与之相抵触的;
2.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含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或者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要求的;
3.与学校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明显矛盾、不协调的。
(三)失效
学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或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已消失的;
2.因情况变化等原因,文件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的。
(四)继续有效
上述情形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三、工作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工作原则,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由其起草或者协助起草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一个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起草或施行的,由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部门(单位)负责沟通协调,统一提出清理建议。
四、时间安排
校内各部门(单位)需确定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并于2021年5月10日前由本部门经办人员通过OA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表单报送《中国药科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行政类、党委类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
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孙云龙,联系电话:86185536;
校长办公室 联系人:刘 燕,联系电话:86185555。
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整合,上报学校决定,并在学校官网发布清理结果公告。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凡是宣告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依据,如有部门(单位)因继续执行而引发纠纷或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的,该部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附件1 中国药科大学继续有效的党委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附件3 2018-2020年度发布的党委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附件4 2018-2020年度发布的行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