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文件精神,经学校批准,现将《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2、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8%。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和中级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初级一级岗位和初级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3.5:4: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首次聘用时原则上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水平与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档案、幼教、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多分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