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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大教〔2008〕69号


3、每年12月,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集中对教育部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年检,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建设不力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方拨付下一年度经费。

4、各级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期,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绩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5、“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报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与成果附件材料一并送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结题。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结题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完成结题后,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建设批次集中汇编《中国药科大学“质量工程”建设成果集》,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四、“质量工程”资金管理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确保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采取滚动投入方式,即项目启动时拨付一半资金,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教育部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为加强建设资金的绩效监督,教育部“质量工程”资金管理除执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还须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1、教育部批准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经费由学校集中管理,按照年度核拨,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费使用审核。

2、每年提交年检报告时,项目负责人须详细提交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年检时,没有达到本年度预期建设目标的项目或年度经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将延期拨付下一年度经费。

3、每年提交工作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详细提交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经“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核拨下一年度经费。

4、“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属于教学经费来源,报销范畴按照“中国药科大学教学经费报销范畴”执行。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1万元以上物品,需经过“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药科大学“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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