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积极探索高等药学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学模式,密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促进高等药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成立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由中国药科大学及上级主管机关、医药系统及有关其它企事业单位、海内外知名人士、知名学者共同组成;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是学校办学的咨询、指导、评估和审议机构,是学校产、学、研结合和发展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也是学校和医药及有关其它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董事会必须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高等药学教育、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我国医药事业服务,共同促进医药的发展。董事单位按照民主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学校和董事单位间的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和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凡医药、化工、制药机械、保健品、化妆品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内“三资”企业和境外有关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经常务董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董事单位,并由董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任董事会董事。
第五条 凡愿为中国高等药学教育的发展予以支持、关心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知名学者、著名的实业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经常务董事会同意,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并出任董事、常务董事或副主席。
第六条 董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改革、科研方向、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可以提出指导性、建设性意见,以供常务董事会或董事大会研究决定。
(2)对学校科研项目转让和新药品种的合作开发享有优先权。也可以根据董事单位实际需要委托科研。常务董事会每年对当年的科研项目及成果有权审议。重大科研成果的转让,由常务董事会审议,首先安排和满足董事单位的需要。
(3)在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进修安排方面享有优先权,可以根据董事单位的要求,为一个或若干个董事单位举办专门的技术培训班。
(4)对学校科技信息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学校定期免费提供《药学进展》、《药学进展信息通讯》、《产、学、研信息通讯》、《专利快讯》等有关资料,不定期举办国内外医药信息发布会或组织专家、教授到董事单位讲课、咨询,为董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便董事单位及时了解国内外药学进展动态。
(5)董事单位享有首批到学校招聘各层次毕业生的优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免交培养费的优惠。
(6)在学校招收自费、委托培养的各层次学生计划中享有优先权。
(7)在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中享有优先权。
(8)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报考本校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可优先录取入学校,并享有本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9)董事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励基金,学生活动基金。
(10)有自由退出董事会的权利。
第七条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